摘要:帮信罪的案例最新案例,你的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当心成为电诈“工具人”,切勿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一旦被用于非法渠道,卡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几个经典案例,大家要警惕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案例一
7月14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居民刘某的电话卡涉嫌参与电信诈骗。随即,民警将刘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刘某于2024年6月20日,在网上看到一条关于贷款的广告,便与对方取得联系,其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主动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两张银行卡转交给对方使用,对方向其一张银行卡内汇入资金35300元,民警调查后发现,该笔汇入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目前,刘某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7月14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居民张某持有的银行卡内有多笔资金转入,交易流水超300万元。民警立即将张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据张某交代,其在今年5月至7月期间,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一名陌生男子,在对方的鼓动下,张某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两张银行卡邮寄给对方使用,随后,对方分别在两张卡内转入涉案资金约313万元,后张某又在该男子的要求下,在自动取款机内将涉案资金取现后交给对方。
目前,张某已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三
7月14日,五原县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群众李某名下的电话卡涉嫌参与电信诈骗。民警立即将李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李某于2024年6月10日,将自己实名注册的电话卡转交郝某某使用,自己从中获利300元。民警随即又将郝某某依法传唤,经询问,郝某某在明知电话卡将被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将李某名下的电话卡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
目前,李某、郝某某被五原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两卡”?
“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
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手机卡指的是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贩卖“两卡”怎么处理?
1、涉嫌违法犯罪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将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纳入信用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3、限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分享几个经典案例,大家要警惕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案例一
7月14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居民刘某的电话卡涉嫌参与电信诈骗。随即,民警将刘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刘某于2024年6月20日,在网上看到一条关于贷款的广告,便与对方取得联系,其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主动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两张银行卡转交给对方使用,对方向其一张银行卡内汇入资金35300元,民警调查后发现,该笔汇入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目前,刘某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7月14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居民张某持有的银行卡内有多笔资金转入,交易流水超300万元。民警立即将张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据张某交代,其在今年5月至7月期间,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一名陌生男子,在对方的鼓动下,张某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两张银行卡邮寄给对方使用,随后,对方分别在两张卡内转入涉案资金约313万元,后张某又在该男子的要求下,在自动取款机内将涉案资金取现后交给对方。
目前,张某已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三
7月14日,五原县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群众李某名下的电话卡涉嫌参与电信诈骗。民警立即将李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李某于2024年6月10日,将自己实名注册的电话卡转交郝某某使用,自己从中获利300元。民警随即又将郝某某依法传唤,经询问,郝某某在明知电话卡将被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将李某名下的电话卡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
目前,李某、郝某某被五原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两卡”?
“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
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手机卡指的是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贩卖“两卡”怎么处理?
1、涉嫌违法犯罪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将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纳入信用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3、限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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